中国司法的里程碑

今天(30日),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、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,**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;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。**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、检察建议,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,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(均时年13周岁)与同班同学王某某(被害人,殁年13周岁)存在矛盾,经张某某提议,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。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,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。2024年3月10日下午,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,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(时年13周岁)家充电,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,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,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。途中,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。四人进入大棚后,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,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,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。张某某、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,将尸体掩埋。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,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,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,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。案发后,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。

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**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张某某、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,手段特别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**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,提前进行犯罪准备,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,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。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,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,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,罪责小于张某某。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欲杀害王某某,并跟随前往。在目睹实施杀人时,即离开现场,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,参与了张某某、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。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,未参与犯罪预谋,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,不予刑事处罚。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案件时间线回顾

2024年3月10日 ,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。

2024年3月11日 ,涉案的张某某、李某、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。

2024年3月21日 ,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、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。

Last edited by @cnboy 2024-12-30T09:01:30Z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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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该这么干了

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,但是有了这个判例之后,显然是给司法实践里能这么判撑腰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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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支持判例法的一集

不让死刑不够,不然怎么确保这些事不会再发生

我说这种人应该摘掉半个肺用于移植,而且这样以后他就喘不上气,失去再次作恶的能力了。

犯人是不是人
被放出来之后是不是人
以后因此而病医保报销吗
这还是理想状况
你信不信今天放开,明天犯罪率就翻倍了。
死囚尚不能摘器官你活摘器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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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代网友普遍素质:为什么不能判死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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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减小犯罪率,还能是啥,要起到示范作用

如果我以后能掌权,你将因今天进教室先迈左脚或右脚成为我的备用器官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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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别急,配型配不上还得转卖 :rofl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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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气要摘除器官,呼气要摘除器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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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比死刑轻,既然可以死刑那么摘器官也没什么。

这不是轻重的问题啊
我怎么记得之前吵过这个话题

死刑了对别人不会带来任何利益
摘器官那某些人要不择手段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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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层:能拿的更多,何乐而不为

官僚体系里更能赚钱的地方多了去了,这些能管这个也能管。

致敬:传奇海地总统让 克洛德 杜瓦利埃,逼百姓卖血

歪楼了,换地吧各位

器官有不可替代性
别人肾切了你塞把钞票进去像话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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